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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侯守刚与刘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守刚,刘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637号原告侯守刚,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生,住肥西县。委托代理人苏满平,1977年6月2日。被告刘继军,男,汉族,住肥西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侯守刚诉刘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守刚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守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守刚负担。审判员  曾凡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清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