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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6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吴驻军与德惠市同太乡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德惠市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总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驻军,德惠市同太乡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德惠市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总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6177号原告吴驻军,男,196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告德惠市同太乡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住所地德惠市。负责人吴驻军,该站站长。被告德惠市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总站,住所地德惠市。法定代表人张国恩,该总站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驻军与被告德惠市同太乡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德惠市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总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驻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75.00元,返还原告537.50元,另537.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邮寄送达费168.00元,返还原告112.00元,另56.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