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6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吴驻军与德惠市同太乡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德惠市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总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驻军,德惠市同太乡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德惠市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总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6177号原告吴驻军,男,196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告德惠市同太乡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住所地德惠市。负责人吴驻军,该站站长。被告德惠市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总站,住所地德惠市。法定代表人张国恩,该总站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驻军与被告德惠市同太乡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德惠市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总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驻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75.00元,返还原告537.50元,另537.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邮寄送达费168.00元,返还原告112.00元,另56.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