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2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伏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伏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2125号原告马某某,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伏某某,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赵某某,女,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伏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振江审 判 员 丁玉东人民陪审员 毛淑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