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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2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伏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伏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2125号原告马某某,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伏某某,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赵某某,女,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伏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振江审 判 员  丁玉东人民陪审员  毛淑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