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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师来占与胡博、师新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来占,胡博,师新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郸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师来占,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21日,住淮阳县冯塘乡师楼村,身份证号码:412727196911214071。被执行人:胡博,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23日,住郸城县城关镇人民西路一号胡同,身份证号:411625197408230037。被执行人师新萍,女,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2日,住郸城县城关镇人民西路一号胡同,身份证号:412726197310120043。本院在执行师来占与胡博、师新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郸执字第4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展 新审判员 韩胜利审判员 马 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