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43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广州宝烁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广州宝烁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43163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208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锴,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宝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92号2503房。法定代表人唐康道,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宝烁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林子英代理审判员 崔树磊代理审判员 裘 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雒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