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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6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毛俊惠与德惠市同太乡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德惠市农业机械服务总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俊惠,德惠市同太乡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德惠市农业机械服务总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6166号原告毛俊惠,男,1974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德惠市同太乡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住所地德惠市。负责人吴驻军,站长。被告德惠市农业机械服务总站,住所地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俊惠与被告德惠市同太乡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德惠市农业机械服务总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特快专递费168.00元,返还原告112.00元,剩余56.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奕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