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6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毛俊惠与德惠市同太乡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德惠市农业机械服务总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俊惠,德惠市同太乡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德惠市农业机械服务总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6166号原告毛俊惠,男,1974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德惠市同太乡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住所地德惠市。负责人吴驻军,站长。被告德惠市农业机械服务总站,住所地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俊惠与被告德惠市同太乡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德惠市农业机械服务总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特快专递费168.00元,返还原告112.00元,剩余56.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奕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