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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谢乃辉与林小菊、苏逢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乃辉,林小菊,苏逢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726号申请执行人谢乃辉。被执行人林小菊,居民。被执行人苏逢春。谢乃辉与苏逢春、林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1)合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逢春、林小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新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5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苏逢春、林小菊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谢乃辉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苏逢春、林小菊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蔡新可持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盛华审判员  庞志海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