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瑞红与被执行人孙继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红,孙继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660号申请执行人王瑞红,女,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孙继才,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瑞红与被执行人孙继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孙继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瑞红于2015年10月1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强制执行金额35.882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未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7日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1319号。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