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行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丁名奖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472号原告丁名奖,女,1967年3月14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26号。法定代表人衡晓帆,分局长。委托代理人侯建华,男,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干部。原告丁名奖认为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期间,原告丁名奖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名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丁名奖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凤琴审 判 员 许 欣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明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