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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一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一初字第00471号原告: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多跃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洪宇,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赵素玲,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吴建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帆,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765元,由原告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欠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