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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23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苏国红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389号罪犯苏国红,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5年1月5日刑满释放。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武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国红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11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15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2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国红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有违规行为:2014年8月因未能按要求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扣1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表扬。2014年5月至2015年8月累计获达标分8分。本次减刑向本院履行追缴犯罪所得3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国红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19日至2015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