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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4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4565号原告钟某某,男,195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杜贵庆,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某某,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五年十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