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3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张大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大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3032号罪犯张大军,男,1964年1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本院于二00三年五月八日作出(2003)衡中法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大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全部财产。撤销原判缓刑,合并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0一0年九月、二0一二年五月和二0一四一月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一年八个月和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5年12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大军在服刑期间曾放松改造,因违规受到扣分处罚,经干警教育后有所转变,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百分考核中折计大功、表扬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大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大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慧审 判 员 石福轮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