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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3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楼凤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楼凤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3072号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晋春。委托代理人祝国平。委托代理人厉红缨。被告楼凤贞。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楼凤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霞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