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异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程树川与宋文钦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树川,吕光华,宋文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异字第44号案外人熊玉琴,女,生于1966年1月12日,汉族。申请执行人程树川,男,生于1966年8月9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吕光华,男,生于1951年7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宋文钦,男,生于1968年10月29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880号程树川与宋文钦不当得利纠纷及(2015)仁寿民初字第2245号吕光华与宋文钦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案外人熊玉琴于2015年11月18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熊玉琴称,其名下位于仁寿县龙马镇滨河路商业步行街3幢3单元103号、5幢1单元103号的门市2间被本院裁定查封、拍卖,请求撤销对上述标的物的查封、拍卖。熊玉琴提交了其与眉山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上述房产的买卖合同及缴款凭证复印件,另提供了其与滨河路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关于龙马镇滨河路商业步行街3幢3单元103号门市的租赁协议复印件。2015年12月15日其补充提交的异议申请陈述的仁寿县龙马镇滨河路商业步行街3幢3单元103号、5幢1单元103号的门市2间对应的房管局备案号分别为3-1-4(28020)、5-1-21(42896)。本院查明,2013年12月16日,案外人熊玉琴与眉山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仁寿县龙马镇滨河路商业步行街3幢3单元103号、5幢1单元103号的门市2间,于2014年5月18日支付609620元。熊玉琴于2014年6月1日将龙马镇滨河路商业步行街3幢3单元103号门市租给滨河路工程项目部。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以(2015)仁寿执字第555-3号、10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宋文钦位于仁寿县龙马镇滨河路商业步行街3幢1层4号(合同备案号:28020)、5幢1层21号(合同备案号:42896)的门市2间。另查明,仁寿县龙马镇滨河路商业步行街3幢1层4号(合同备案号:28020)的备案登记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5幢1层21号(合同备案号:42896)的备案登记日期为2014年5月20日,登记的产权人均为宋文钦。本院认为,案外人熊玉琴提供的买卖合同复印件载明的房号与本院查封、拍卖的门市门牌号不一致,补充提交的异议申请对其门市陈述的合同备案号与本院查封、拍卖的门市一致,但备案登记显示产权人为宋文钦,且仁寿县龙马镇滨河路商业步行街3幢1层4号(合同备案号:28020)门市的备案登记日期2011年12月31日早于案外人熊玉琴与眉山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日期2013年12月26日,5幢1层21号(合同备案号:42896)门市的备案登记时间虽为2014年5月20日,但迄今为止仍无转移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的规定,应确认本院裁定拍卖的门市属被执行人宋文钦所有。至于仁寿县龙马镇滨河路商业步行街3幢3单元103号门市的租赁协议,与查封、拍卖的标的是否最终导致物权的变动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案外人熊玉琴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熊玉琴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王 超审判员 曾 毅审判员 杨红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