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213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经商。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7月19日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克平,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2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辩护人陈克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0日至2015年4月7日间,被告人徐某开设六合彩投注点,接受李某、陈某、章雪芬、周光荣等人投注,进行六合彩赌博,并将六合彩投注额通过银行转账上报给上家季康杰、吴某,由上家��行输赢吃赔,被告人徐某收取投注额的12%作为提成。其中,从2014年8月6日开始,上家吴某借用温某的银行卡用于接受投注;被告人徐某返利给下家李某10%,返利给其他下家均为5%,从中赚取2%或者7%的返利。期间,被告人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上家季康杰、吴某的六合彩投注额共计140余万元,违法所得共计6万余元。2015年7月19日,被告人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李某、陈某、温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规定,结伙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陈克平提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应认定被告人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延锁人民 陪 审员 赵庆友人民 陪 审员 唐敬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文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