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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彭树军与夏建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树军,夏建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226号原告彭树军。委托代理人邱学林,罗田县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姚红,罗田县三里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建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树军诉被告夏建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不在原告提供的住址居住,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在我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彭树军仍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可供送达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彭树军不能提供被告夏建西可供送达的地址或联系方式,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树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成姜审 判 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郑明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劲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