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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阳恢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牛红志与裴国宏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红志,裴国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阳恢执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牛红志。被执行人裴国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红志与被执行人裴国宏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银行扣划存款共196165.56元,共向申请人退还执行款196156.56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1)阳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家社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