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民初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田树军与李静媛、第三人耿俊海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树军,李静媛,耿俊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945号原告田树军,男,住长春市富强小区。被告李静媛,女,住长春朝阳区。第三人耿俊海,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田树军诉被告李静媛、第三人耿俊海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田树军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树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树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田树军承担。审 判 长  刘雪萍人民陪审员  李颜丽人民陪审员  钱莹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