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田树军与李静媛、第三人耿俊海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树军,李静媛,耿俊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945号原告田树军,男,住长春市富强小区。被告李静媛,女,住长春朝阳区。第三人耿俊海,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田树军诉被告李静媛、第三人耿俊海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田树军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树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树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田树军承担。审 判 长 刘雪萍人民陪审员 李颜丽人民陪审员 钱莹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