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法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郭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郭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法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文军,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郭启,男,1954年1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2015)庆民终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2015)庆民终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若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将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晓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宏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