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第0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徐社宏与金权才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社宏,金权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1536号申请执行人徐社宏,男,195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被执行人金权才,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白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7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金权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权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权才以其妻夏云凤名义在银行存款5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 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娜(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