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执字第02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金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罗晨、宿迁市光明灯饰玻璃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迁市宿豫区金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罗晨,宿迁市光明灯饰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豫执字第02320号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金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锦绣江南A8号楼8-9号。法定代表人周良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立达,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孙杭州,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罗晨,居民。被执行人宿迁市光明灯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项里街道双河居委会果林组88号。法定代表人王波。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金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晨、宿迁市光明灯饰玻璃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宿豫商初字第0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罗晨、宿迁市光明灯饰玻璃有限公司的银行、车辆、工商、房产信息,申请人提出被执行人宿迁市光明灯饰玻璃有限公司已破产,并申请人已向宣告破产法院申报债权,申请人遂向我院申请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不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予以查控。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1524878元,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524878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程序终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不对被执行人财产予以查控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宿豫商初字第0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张叶凯执行员 卢 勇执行员 陈院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宝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