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9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与覃辉,赵端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覃辉,赵瑞秀,唐世英,李永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962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住所地万州区电报路265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1525-4.负责人黄光万,行长。委托代理人段鑫,男,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谢泽仁,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辉,男。被告赵瑞秀,女。被告唐世英,女。被告李永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与被告覃辉、赵瑞秀、唐世英、李永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对被告覃辉、赵瑞秀、唐世英、李永东的起诉。已收案件受理费1578元,退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