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2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德财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德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393号罪犯张德财,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9日作出(2000)榕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德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已交清)。宣判后同案不服,提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6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4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7月2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4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7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5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2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德财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10月因获季度文明号房副组长奖2.5分;2013年12月因参加监狱文化周大合唱奖2分。2013年被评为监狱表扬,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至2015年8月共获达标分18.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德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2月4日至2018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