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218号原告洛阳添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70号。法定代表人生秀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白亮,该公司员工。被告怀远县天诚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城关山西路14号。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添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怀远县天诚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通知后,仍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