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商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陕西省乾县北门琉璃工艺厂与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乾县北门琉璃工艺厂,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商初字第662号原告陕西省乾县北门琉璃工艺厂。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法定代表人胡会荣,该厂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继荣,男,194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厂职工,住陕西省乾县城关镇。被告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邵关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乾县北门琉璃工艺厂与被告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省乾县北门琉璃工艺厂撤回对被告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21元,减半收取1860.5元,由原告陕西省乾县北门琉璃工艺厂负担。审判员 张凤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