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1张大宽与张军、张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宽,张军,张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1447号原告:张大宽。委托代理人:汤丽平,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被告:张晓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宽诉被告张军、张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保全被告张军、张晓燕价值4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自有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军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张大宽名下深圳花园3幢603室的房产作担保。(中字032963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