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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3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3135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叶坤元,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某,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现在上海市。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爱铭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坤元、被告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上半年自行相识,后经过接触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7月1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并开始共同生活。2013年7月3日,双方生育一女,名李小某。婚后一段时间,原、被告关系尚可,但好景不长,被告经常在外参与赌博,屡次输钱后为躲避债主,就常常不回家,对原告和女儿根本不关心。2014年3月5日,被告因复吸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实际上在此之前,被告曾多次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理,其仍不思悔改。由于被告蓄意隐瞒,原告对此情况一无所知。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所生之女李小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人民币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自理部分(凭发票)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至李小某年满18周岁止。被告顾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仍有夫妻感情。原告所述双方结婚登记及生育女儿情况属实。被告在婚前就有赌博行为,婚后仅赌过一次,赌债都是婚前所欠,原告是知道的。被告每天都回家,只是晚一点,被告是关心女儿的。被告曾因吸毒被拘留过两次,原告也是知道的。被告有信心戒毒,以后会对家庭及女儿负责任。经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上半年自行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7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2013年7月3日,双方生育一女,名李小某,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恋爱期间及婚后感情较好,后因被告对原告欺瞒行踪而多次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婚前,被告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过并有赌博行为。婚后,被告参与赌博一次。2014年3月5日,被告又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在上海市青东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2015年10月,原告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查明的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记录,并经庭审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双方因生活琐事及被告吸毒,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过错责任在被告,但只要被告彻底戒毒,尽好丈夫及父亲的责任,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加强沟通与理解,互信互爱,夫妻感情还是可以改善的。现被告不同意离婚,且表示有信心戒毒及今后对家庭和女儿负责任,态度是积极可取的,本院认为可给予被告改正错误、挽救夫妻感情的机会,原告也应从夫妻感情上感化被告,给予被告信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爱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庆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