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2554号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广强。委托代理人王桥生、彭红茹。被告蒋起。被告陈磊。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起、陈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无法向被告蒋起、陈磊送达应诉等材料,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