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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商初[北庄]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东大可信投资有限公司,李宜奎,高为美,郑守森,李玉会,青岛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商初[北庄]字第74号原告:枣庄东大可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中路53号第16层。法定代表人:张涛,经理。被告:李宜奎。被告:高为美。被告:郑守森。被告:李玉会。第三人:青岛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然怡家用纺织品。法定代表人:宋照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东大可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宜奎、高为美、郑守森、李玉会、第三人青岛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东大可信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宜奎、高为美、郑守森、李玉会、第三人青岛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诉讼保全费450元,由枣庄东大可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延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毕玉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