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商初[北庄]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东大可信投资有限公司,李宜奎,高为美,郑守森,李玉会,青岛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商初[北庄]字第74号原告:枣庄东大可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中路53号第16层。法定代表人:张涛,经理。被告:李宜奎。被告:高为美。被告:郑守森。被告:李玉会。第三人:青岛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然怡家用纺织品。法定代表人:宋照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东大可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宜奎、高为美、郑守森、李玉会、第三人青岛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东大可信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宜奎、高为美、郑守森、李玉会、第三人青岛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诉讼保全费450元,由枣庄东大可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延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毕玉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