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有芳、唐嘉根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邓新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李有芳,唐嘉根,唐梓东,邓新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4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开发区天岳大道。负责人何福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饮冰,湖南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有芳,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嘉根,农民。法定代理人李有芳,系唐嘉根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梓东,农民。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方法,平江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新禄,农民。委托代理人钟江兴,平江县梅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平江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有芳、唐嘉根、唐梓东、邓新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闾开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霁、朱慧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胡航诚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平安财险平江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饮冰,被上诉人李有芳、唐嘉根、唐梓东的委托代理人方法,被上诉人邓新禄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江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有芳是死者唐兴南的妻子,唐梓东、唐嘉根是死者唐兴南的子女。2014年9月8日14时,邓新禄驾驶湘F×××××小型普通客车从平江县虹桥××向阳村王家塅出发往虹桥镇集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虹桥镇向阳村右转弯路段处时,与唐兴南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唐兴南一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4年9月24日,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交通事故作出认定,认定邓新禄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唐兴南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唐兴南先后被送往浏阳市骨伤××医院、××人民医院、××骨伤××医院、××大学××医院、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6次住院治疗,受伤部位为右大腿肿痛,共住院129天,花费医药费72686.49元,医保报销28923.45元,李有芳、唐嘉根、唐梓东实际支付医药费43763.04元,但是在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两次,是为配合医保报销,才在2014年12月31日办理出院手续,并没有实际出院,实际在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两次是连续不间断的。2015年2月10日,唐兴南因治疗效果不好,随时可能死亡,唐兴南家属同意放弃治疗,要求出院。出院诊断为“右大腿转移性癌化治疗、倾向分化差癌、右股骨骨折内固定后”。2015年3月28日(农历2月9日),唐兴南因病死亡。2015年4月30日,李有芳、唐嘉根、唐梓东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平安财险平江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有芳、唐嘉根、唐梓东120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247435.9元,请求由平安财险平江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邓新禄赔偿。另查明,肇事车辆湘F×××××小型普通客车登记在魏清海名下,2014年8月13日,魏清海将湘F×××××小型普通客车出售给邓新禄,但未办理变更登记。魏清海于2013年9月22日为湘F×××××小型普通客车在平安财险平江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9月22日零时起至2014年9月21日二十四时止。其中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药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第三者险的赔偿限额为300000元。邓新禄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已向李有芳、唐嘉根、唐梓东支付现金190000元,支付唐兴南医药费13000元,平安财险平江支公司垫付费用1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均同意平安财险平江支公司在进行商业第三者险理赔时对医药费超出交强险责任险额的部分核减15%,作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用药的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平安财险平江支公司对唐兴南死亡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交通事故对唐兴南死亡的参与度,及唐兴南治疗费用中是否存在治疗其自身原有××而产生的费用有异议,于2015年5月14日向原审法院申请对唐兴南的病因、治疗过程进行鉴定。受原审法院委托的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7月2日作出如下书面回复“经过审理移送的检查材料,由于唐兴南死亡原因不明确,无法完成鉴定事项,不予受理”。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有:1、唐兴南的死亡原因或其参与系数是否影响损害赔偿责任和交强险责任的确定;2、唐兴南的死亡的赔偿损失如何计算;3、二赔偿义务人对唐兴南死亡损失各负怎样的赔付责任。首先、针对第一个焦点:三赔偿权利人认为,唐兴南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后治疗无效死亡,要求平安财险平江支公司在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平安财险平江支公司认为,根据唐兴南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入院时情况的记载“患者自诉3个月前劳累后感右大腿疼痛”,唐兴南在事故前可能自身患有××,事故发生后,在治疗过程中,由于病变,引起右侧大腿转移性腺癌致死。因此,应根据唐兴南死亡是否与本案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计算赔偿损失,并且应当扣除唐兴南治疗自身原有××的医疗费用。原审法院认为,(一)、平安财险平江支公司申请对唐兴南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由于客观原因未受理,但不能因此认定唐兴南曾患有致死的癌症。理由如下:1、唐兴南住院治疗共6次,在前两次住院都未检查出唐兴南原患有癌症,二赔偿义务人也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唐兴南事故前患有致死癌症;2、唐兴南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治疗过程中未愈而死,二赔偿义务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唐兴南是因自身患有癌症导致死亡;(二)、即使唐兴南曾患有××,其死亡原因的参与系数也不能影响损害赔偿责任和交强险责任的确定,理由如下:1、唐兴南受伤部位是右大腿,最后一次治疗无效出院诊断为“右大腿转移性癌化治疗、倾向分化差癌”,唐兴南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部位与发生癌变的部位相同,说明交通事故至少诱发癌症的发生;2、该××参与度是否影响损害赔偿责任和交强险责任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此,交通事故中在计算损失是否应当扣减时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本案中,唐兴南即使原患有××,并且该××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唐兴南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本案的交通事故是邓新禄与唐兴南驾驶过错综合的结果,也是唐兴南死亡的直接诱发因素,所以唐兴南即使原患有××也只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受害人唐兴南对于个人体质状况导致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3、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且我国交强险立法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也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即便是投保机动车无责,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对属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参照“损伤参与度”确定也是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原审法院认为,平安财险平江支公司要求根据唐兴南死亡是否与本案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计算赔偿损失,并且应当扣除唐兴南治疗自身原有××的医疗费用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三赔偿权利人要求平安财险平江公司在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第二,针对第二个焦点:根据病历资料显示,唐兴南实际住院天数是129天,但三赔偿权利人主张119天,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此予以认可。唐兴南因伤治疗造成的医药费损失72686.49元,已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是已报销28923.45元,三赔偿权利人实际支付的医药费43763.04元,对此予以认定;三赔偿权利人主张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按30元/人/天计算,其伙食补助费应为3570元(30元/人/天×119天);三赔偿权利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发生的交通费用,根据三赔偿权利人认可的居住地到住院医院距离、××(浏阳市骨伤科医院住院2次共4趟,岳阳市二人民医院住院1次,来回共2趟,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住院1次,来回共2趟,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2次(连续住院),来回2趟),原审法院认为三赔偿权利人主张的5000元过高,应调整为3000元[4×200元/趟(浏阳骨伤医院)+2×500元/趟(岳阳市二人民医院)+2×400元/趟(中南湘雅医院)+2×200元/趟(平江第一医院)]为宜;因三赔偿权利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办理丧葬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费,因此,其主张办理丧葬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三赔偿权利人主张丧葬费符合法律的规定,按43893元/年标准计算6个月,丧葬费应为21946.5元(43893元/年÷2);三赔偿权利人主张住院期间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但因没有提供护理人员收入状况证明,参照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收入35623元/年计算,其护理费应为11614.07元(35623元/年÷365天×119天);唐兴南因交通事故死亡,三赔偿权利人主张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的规定,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为201200元(10060/年×20年)。三赔偿权利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唐兴南的儿子唐嘉根属于壹级残疾,听力、智力多重残疾人,三赔偿权利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唐嘉根有父母两人,所以生活费应扣除母亲承担的一半,按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为90250元(9025元/年×20÷2)。唐兴南因伤死亡,三赔偿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4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认可;综上,三赔偿权利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损失经审核认定为医药费43763.04元、伙食补助费3570元、交通费3000元、丧葬费21946.5元、护理费11614.07元、死亡赔偿金201200元、抚养人生活费90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共计415343.61元;第三,针对第三个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的规定,邓新禄驾驶的机动车在平安财险平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对因交通事故给三赔偿权利人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平安财险平江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三赔偿权利人的医药费损失43763.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3570元,共计47333.04元,均属于医疗费用赔偿范围,因超过了交强险医药费用赔偿项目的责任限额,平安财险平江支公司在此项范围内只赔偿10000元;三赔偿权利人的丧葬费21946.5元、死亡赔偿金201200元、护理费11614.07元、交通费3000元、抚养人生活费90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共计368010.57元,均属于伤残赔偿项目下的赔偿范围,超过该项赔偿范围的责任限额,平安财险平江支公司在此项范围内只赔偿110000元;对三赔偿权利人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即医疗费用37333.04元、伤残赔偿项目258010.57元,共计295343.61元,应由唐兴南和邓新禄按照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比例分担。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邓新禄的违法行为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即70%,唐兴南在此事故负次要责任即30%。同时邓新禄驾驶的事故机动车在平安财险平江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平安财险平江支公司对邓新禄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可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直接向三赔偿权利人进行理赔。各方均同意平安财险平江支公司在进行商业三者险理赔时对唐兴南医药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核减15%,即5599.95元(37333.04×15%),作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用药的费用。此系各方当事人自行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商业三者险的合同约定,予以准许。故平安财险平江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应向三赔偿权利人赔偿202820.56元(295343.61元-5599.95元)×70%,没有超出邓新禄驾驶的肇事车辆投保的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且其投保了不计免赔,平安财险平江支公司对该笔损失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全部予以赔偿。所以平安财险平江支公司应向三赔偿权利人赔偿共计322820.56元(10000元+110000元+202820.56元),平安财险平江支公司已向三赔偿权利人垫付10000元,应当从中予以扣减。对双方同意保险公司核减的医药费15%的费用,虽然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但三赔偿权利人确实已经实际用药,该笔损失已实际发生,并且邓新禄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应由被告邓新禄承担70%,即邓新禄应承担3919.96元(5599.95元×70%)。邓新禄已向三赔偿权利人支付现金190000元,支付唐兴南医药费13000元,三赔偿权利人应向邓新禄返还199080.04元。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由平安财险平江支公司向李有芳、唐嘉根、唐梓东赔偿损失322820.56元,扣除平安财险平江支公司已向李有芳、唐嘉根、唐梓东垫付费用10000元,平安财险平江支公司向李有芳、唐嘉根、唐梓东实际赔付312820.56元(322820.56-10000元);二、由邓新禄向李有芳、唐嘉根、唐梓东赔偿损失3919.96元,邓新禄已向李有芳、唐嘉根、唐梓东垫付费用203000元,李有芳、唐嘉根、唐梓东应向邓新禄返还199080.04元。三、驳回李有芳、唐嘉根、唐梓东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内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6820元,由邓新禄负担6065元,由李有芳、唐嘉根、唐梓东共同负担755元。一审宣判后,平安财险平江支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唐兴南死亡是因其自身××所致,因唐兴南死亡所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平安财险平江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邓新禄具有肇事逃逸行为,依据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的约定,平安财险平江支公司不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判对平安财险平江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应承担的医疗费损失计算错误;四、原判认定交通费过高。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李有芳、唐嘉根、唐梓东答辩称:平安财险平江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邓新禄答辩称:平安财险平江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各方当事人在二审过程中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唐兴南死亡与交通事故受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邓新禄是否具有肇事逃逸的情形;3、平安财险平江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应承担的医疗费金额应当如何认定;4、交通费的金额应当如何认定。关于焦点1,上诉人并未能提供有××症,且唐兴南在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的第一、二次治疗期间均未检查出有癌变症状,唐兴南因交通事故受伤至死亡前一直处于治疗过程中,其因交通事故受伤的部位是右大腿,而最后产生癌变的部位也是在右大腿,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唐兴南因交通事故受伤是导致其右大腿癌变的诱发因素,原判据此认定唐兴南死亡与交通事故受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从而判令上诉人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因唐兴南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提出的唐兴南死亡是因其自身××所致,因唐兴南死亡所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平安财险平江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焦点2,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仅认定邓新禄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保护现场并擅自撤离,而并未认定邓新禄具有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且依据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七中队所出具的证明,可以认定邓新禄之所以擅自撤离现场是为了租车送唐兴南到医院就诊,因而邓新禄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保护现场并擅自撤离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故上诉人所提出的邓新禄具有肇事逃逸行为,依据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的约定,平安财险平江支公司不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焦点3,唐兴南因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共计72686.49元,除已在医疗保险机构报销的28923.45元,剩余的43763.04元应先由平安财险平江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000元,再由平安财险平江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0089元[(43763.04元-10000元)×70%×85%],原判计算方式正确,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提出的原判对平安财险平江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应承担的医疗费损失计算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焦点4,唐兴南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先后到长沙××××等地住院治疗,确有一定交通费用支出,原判根据实际情况确认交通费用为3000元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提出的原判认定交通费过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闾开海审判员 刘 霁审判员 朱慧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航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