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余浩诉内江市东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管理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浩,内江市东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内东行初字第32号原告余浩,男,汉族,邛崃市人。被告内江市东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钟瑜龙,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罗炽祥,系该局纪检组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毅,系该局稽查大队副大队长。(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浩诉被告内江市东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内江市东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愿承担。审 判 长 马新玲审 判 员 李 勇人民陪审员 兰家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