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民初字第0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罗延平与章茜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延平,章茜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1504号原告罗延平,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现本区建民办事处。被告章茜,女,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延平与被告章茜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延平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延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罗延平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周 杰人民陪审员 李富印人民陪审员 周兴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金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