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他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生亮,淄博长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他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于生亮。被执行人淄博长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于生亮诉淄博长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张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张劳南仲字(2004)第4号裁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