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刑执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1008号李备荒减刑案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备荒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刑执字第1008号罪犯李备荒,男,1975年4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99年10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4月11日释放。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一终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备荒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6月2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4年12月6日止。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3年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经本院裁定不予减刑。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胡兴勇、孙江峰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李勇潭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备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李备荒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备荒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李备荒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备荒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备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云审 判 员 罗俊辉审 判 员 朱一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筱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