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审刑执字第00772号罪犯周闯,男,1993年1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辽宁省昌图县。现服刑于辽宁省铁岭监狱关山子监区。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昌刑初字第000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2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关山子监区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臧红雨
审 判 员 胡新雁
代理
审判员 关铁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宁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