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执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文诚与张治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诚,张治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原执字第127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诚,男,回族,生于1980年1月9日,宁夏中卫市人,住该市海原县。被执行人张治杰,男,回族,生于1982年4月4日,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申请执行人李文诚与被执行人张治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文诚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均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治杰的居住地、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等信息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张治杰现下落不明且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多次执行,但均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致使该案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原执字第12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 涛审 判 员 李金虎代理审判员 张万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牛建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