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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知民初字第00074号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旭晖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旭晖超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知民初字第0007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朝江,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军,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旭晖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南路**号。负责人朱旭晖,该超市个体经营者。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旭晖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严梅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严梅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