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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原告翟广廷与被告金敏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广廷,金敏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翟广廷,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住佳木斯市郊区。被执行人金敏子,女,1968年6月21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原告翟广廷与被告金敏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金敏子应给付翟广廷借款3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1000元。金敏子未在判令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依权利人翟广廷的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金敏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翟广廷对此无异议,亦不能提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翟广廷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金敏子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认金敏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翟广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法执字第1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作武审 判 员  洪永刚代理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倪秋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