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44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睢玉嘉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佳,经理。
被执行人:阜阳市鑫辉达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曾向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睢玉嘉宝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阳市鑫辉达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00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海滨
审 判 员 邢凤跃
代理
审判员 谢 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白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