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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5327号

王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532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崔某某,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田 彬

人民陪审员  刘小勇

人民陪审员  袁定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牟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