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532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崔某某,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田 彬
人民陪审员 刘小勇
人民陪审员 袁定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牟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