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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一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高宇与杜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宇,杜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656号原告:高宇,男,汉族。被告:杜海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宇诉被告杜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第八条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宇起诉。案件受理费962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洪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云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