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一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高宇与杜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宇,杜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656号原告:高宇,男,汉族。被告:杜海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宇诉被告杜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第八条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宇起诉。案件受理费962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洪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云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