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郝庆义申请冯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庆义,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541号申请人:郝庆义被执行人:冯涛本院在执行郝庆义申请冯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民初字第3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卫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