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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郝庆义申请冯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庆义,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541号申请人:郝庆义被执行人:冯涛本院在执行郝庆义申请冯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民初字第3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卫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