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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法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彩珍与殷惠芬、吴振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5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哈尔滨市被执行人殷某某,女,195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海民商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张某某申请执行殷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殷某某、吴某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殷某某、吴某某的工资款予以扣留,此款每六个月(或一年)由海伦市人民法院提取一次,至该案执行完毕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振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车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