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志祥与江苏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祥,江苏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1203号申请执行人刘志祥,居民。被执行人江苏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范公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梅益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磊,居民。申请执行人刘志祥与被执行人江苏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大丰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8万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江苏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磊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凯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