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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行初字第190号

深圳市中裕财富投资企业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裕财富投资企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名夏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行初字第190号原告深圳市中裕财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皇岗商务大厦*号楼605F。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金辉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胡亮。委托代理人郑泳东。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号规划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幼鹏,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向勇。委托代理人范薇,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中心路致远大厦B座7楼701室。法定代表人胡雯婷,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深圳市名夏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名夏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文锦路深业大厦1002。法定代表人胡文教。委托代理人张涓。

原告深圳市中裕财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三人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名夏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名夏商贸有限公司”)规划确认行政纠纷等七十四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案外人深圳市峤华贸易有限公司曾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本案被告作出的原则同意按照施工图纸对“港丰大厦”裙楼超建部分进行规划确认的决定,并要求本案被告在“港丰大厦”没有拆除占用“东门大厦”用地红线内的建筑前,不得同意按施工图纸确认港丰大厦裙楼的规划,并不得为港丰大厦裙楼颁发预售许可证。该案本院业已受理[案号为(2015)深罗法行初字第103号],尚未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须以(2015)深罗法行初字第103号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2015)深罗法行初字第103号行政案件尚未审理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案须中止诉讼,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再行恢复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深罗法行初字第135-208号行政诉讼案的审理。

审 判 长  邱昭霞

代理

审判员  杨 捷

人民陪审员  周慧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金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