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行初字第190号原告深圳市中裕财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皇岗商务大厦*号楼605F。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金辉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胡亮。委托代理人郑泳东。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号规划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幼鹏,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向勇。委托代理人范薇,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中心路致远大厦B座7楼701室。法定代表人胡雯婷,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深圳市名夏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名夏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文锦路深业大厦1002。法定代表人胡文教。委托代理人张涓。
原告深圳市中裕财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三人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名夏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名夏商贸有限公司”)规划确认行政纠纷等七十四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案外人深圳市峤华贸易有限公司曾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本案被告作出的原则同意按照施工图纸对“港丰大厦”裙楼超建部分进行规划确认的决定,并要求本案被告在“港丰大厦”没有拆除占用“东门大厦”用地红线内的建筑前,不得同意按施工图纸确认港丰大厦裙楼的规划,并不得为港丰大厦裙楼颁发预售许可证。该案本院业已受理[案号为(2015)深罗法行初字第103号],尚未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须以(2015)深罗法行初字第103号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2015)深罗法行初字第103号行政案件尚未审理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案须中止诉讼,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再行恢复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深罗法行初字第135-208号行政诉讼案的审理。
审 判 长 邱昭霞
代理
审判员 杨 捷
人民陪审员 周慧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金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