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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韩建华与顾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建华,顾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863号申请执行人韩建华,电话。被执行人顾飞,电话。申请执行人韩建华与被执行人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并民终字第1005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2日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委托本院代为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31元,执行费167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石磊山执行。执行中,本院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汽车、商品房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蒋晓荣执行员 石磊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