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审刑执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罪犯吕阳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阳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审刑执字第00633号罪犯吕阳,男,1983年5月11日生,满族,初中文化,捕前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现服刑于辽宁省铁岭监狱.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5日作出(2009)铁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阳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8年10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止)。2012年11月7日经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铁审刑执字第00647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红雨审 判 员 胡新雁代理审判员 关铁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宁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