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1038-1号
原告:武玲,女,1966年5月21日生,汉族,淮南市东风化工机械厂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代理人:张源,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委托代理人:张岩,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淮南市东风化工机械厂,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舜化路
法定代表人:汤鲁安,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玲与被告淮南市东风化工机械厂劳动争议一案中,
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晓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慧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