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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孟祥奇与李湾湾、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祥奇,李湾湾,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5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祥奇。委托代理人郑重武,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湾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8号信达大厦1、2层。负责人冯昌,总经理。上诉人孟祥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孟祥奇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孟祥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祥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孟祥奇负担。审 判 长  田泽华审 判 员  刘艳利代理审判员  高凤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雪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